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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如何保护?

2022-02-27
本案涉及农村妇女应否合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台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时,新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以上这些法律规定皆明确了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发包方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坚决保障农村妇女享有一份承包地;且农村妇女不论是否婚嫁、离婚、丧偶,皆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及其它相关经济权益。本案中,甲村妇女史某在其丈夫死后,将户口迁回原籍,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平等享有相应份额的土地权益。而该村村委会却以具有传统封建色彩的“乡规民约”(认为出嫁女不能分得土地)为评价标准,拒绝分配史某土地,其做法明显违背了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应属无效。法官应该会协调和解的。流萤给他派分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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