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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
(一)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程序1.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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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生自由的强制方法。 二,刑事事拘留的条件: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期限:最长一般认为为37天(3+4+30),但可能在我国有超期羁押的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行政拘留并非属于刑罚处罚,故而一般是不会留下案底的,也就没有怎样可以消除行政拘留的档案一说,但是就相关法规的规定而言,若是被受到处罚,且留下案底,一般是不能被消除的,此外,还会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拘留法律程序: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填写《请求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办案人员应当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应当审查,检察长应当决定送公安机关执行;紧急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先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拘留。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压指纹。如果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压指纹,执行人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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