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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特别社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创业苗圃由特别社区管理机构设立、建设和管理。加入创业苗圃由个人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创业苗圃应当配备创业导师和创业辅导员专门服务团队,提供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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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社区土地利用应当优先满足高新技术产业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并遵循下列规定:(一)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用地按照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新增的科技研发用地按照招拍挂方式出让;公益性科技研发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二)科技创业总部基地按照商务办公用地管理;(三)利用存量土地或者现有载体改造建设科技创业人才载体需要变更土地或者建筑物用途的,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可以依法通过入股、联营联建等形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五)其他配套设施用地根据规划用途确定。
加速器应当有具备与资本、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对接能力的专业管理团队,建立与孵化器的对接机制,并具备下列功能:(一)商务服务功能,包括投融资服务、科技成果转让、企业并购、培育企业上市服务;(二)市场推广服务功能;(三)行政服务功能,包括政策咨询、行政手续代办。
孵化项目毕业后,特别社区管理机构应当向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或者其他投资人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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