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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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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如下: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其他。
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上述情况下通过协议离职的,劳动者可以获得赔偿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虽然同属于调整劳动关系的依据,但是属于劳动法上不同性质的合同,所以集体合同既不能直接适用于我国民法上有关合同的规定。也能不直接适用于劳动法上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简单地说,集体合同的规定应首先适用国家和地方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如果集体合同的专门规定中没有规定的,还可以适用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若仍没有相应的规定,则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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