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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未遂问题,包括两种情形: 1、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虽其已着手实施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但尚未能将公款挪出。对此,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2、行为人已将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这种挪而未用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害公款的所有权,因此,应比照挪用公款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在不同的情况下,规定的数额不太一样,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当然,一旦被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那就会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时,就会结合不同的犯罪数额、情节作出处罚。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挪用公款未遂的认定: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 3、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为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这三种类型。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作为结果犯,同样存在未遂问题。 根据本法第23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未遂问题,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虽其已着手实施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但尚未能将公款挪出。对此,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是行为人已将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这种挪而未用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害公款的所有权,因此,应比照挪用公款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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