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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规定外秘密级不超过二十年。
1、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2、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国家保密期:除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得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得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得超过10年。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国家秘密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计算。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需要延长应当报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批准;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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