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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不包括用人单位利益至上原则。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
劳动合同的变更主要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想要对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或者工作内容,以及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条件改变的必要流程,且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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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2)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原来的组织仍然存在,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产方向的变化,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发展变化的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3)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企业的生产任务,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产量、质量、生产条件等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否则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4)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5)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变更,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合同可以变更除合同主体之外的内容。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对合同的内容作出变更,但仅变更合同内容而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因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因此合同可以变更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支付方式、价款、违约形式、争议解决机制等。
1、根据《》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约定的内容。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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