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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业务是形成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的业务。其全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和吸收的外来资金两部分。自有资金:包括成立时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股本以及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这部分称为权益资本。外来资金:形成渠道主要是吸收存款、向中央银行借款、从同业拆借市场拆借、发行金融债券、从国际货币市场借款等,其中以吸收存款为主。(1)吸收存款。吸收存款是银行组织资金来源的主要业务。主要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存款业务创新。(2)借款业务。再贴现或者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国际货币市场借款;结算过程中的短期资金占用。
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债权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根据《公司法》规定,根据负债的定义,负债具有以下特征: 1.负债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负债的清偿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负债确认条件: 第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第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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