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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 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上市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有以下职责: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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