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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与一般赔偿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2、侵害行为的特定性; 3、被害主体的特定性; 4、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
与一般赔偿相比,离婚赔偿具有以下特点: 1、特殊情况。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 二、特殊产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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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简易、便捷;2、离婚协议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3、避免了诉讼,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协议离婚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协议离婚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并且,以上条件也是离婚协议书所应当包含的内容。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协议对于要离婚的夫妻来说是特别重要的,而且这份协议不管是手写还是用打印的方式都是必须要协商好里面的条款,这也是起到法律效益的必备条件,所以,在写的时候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来,这要才能更好的保障双方的利益。
相同点:两者都是财产权。不同点主要从以下方面分析:概念:物权--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特征:物权--对世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债权--对人权,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法律关系主体:物权--是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客体:物权--物债权--物、行为、智力成果内容:物权--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权能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债权--请求权和受领权产生方式物权--种类及内容均由法律创设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实现方式物权--物权所有人自己行使权利债权--实现权利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效力物权--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权债权--无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1、侵害主体不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2、侵害行为不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 3、被害主体不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4、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不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 5、主观过错形式不同。离婚损害赔偿只存在普通过错;一般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可能存在混合过错、共同过错等。 6、赔偿前提不同。离婚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一般侵权的损害赔偿,可以在诉讼时效内随时提出,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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