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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商事案件庭审过程中,对于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另一方当事人经过人民法院法官的释明和询问而不明确否认并继续保持沉默的,有可能被法律认定为对纠纷事实或者对方主张的自认;因此,在法庭上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出示有利于己方的证据,积极主张己方的合法权益,不可一味保持沉默,避免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沉默权,如果是这样,一般认为是认真态度不好,不能从轻处罚。
这个具体规定临时没有查到;但是找到了一篇硕士论文,谈论到了这个问题,在论文的序言中谈到:本文将着重讨论的受追诉人的沉默权问题,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以德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制度为研究对象,具体分析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过程,旨在为中国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沉默权的构建提出学术性的建议。本文由序言和正文四章等组成。本文的第一章到第三章以德国刑事沉默权制度为研究对象。第一章阐述沉默权制度的几个基本概念以及在德国的立法沿革和其理论基础,第二章分析德国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之效力范围,第三章着重讨论沉默权受侵害时的补救措施,即证据使用禁止规则的内容。该三章的论述充分吸纳了德国立法、司法实践中联邦最高法院、联邦宪法法院以及学术界主要观点,和最新的理论发展趋势。第四章则回到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沉默权在我国的确立进行理性思考,对沉默权制度的立法和司法操作提出一些建议。德国刑事被追诉人沉默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Article/CDMD.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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