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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邀请及资格审核,及发放或领取招标文件。 确定采购机构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标底,发布采购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进行投标资格预审...
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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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招标程序: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一般为: 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 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 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须知;2)投标须知;3)合同条款;4)技术规格;5)投标书的编制要求;6)供货一览表、报价表和工程量清单;7)履约保证金;8)供应商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招标通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采购单位的名称的地址;2)采购货物的性质、数量及交货地点,需进行工程的性质和地点或所需采购的服务的性质和地点;3)要求供应货物的时间或工程竣工的时间或提供服务的时间表;4)将用以评审供应商资格的标准和程序;5)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地点;6)采购实体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7)提交招标书的地点和日期;8)开标日期、时间和地点。 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 6、接受投标人标书; 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8、由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评标; 9、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10、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11、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12、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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