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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应该办理抵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抵押合...
当事人口头作出的担保合同一般都是无效的,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法订立书面担保合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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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有法律效应吗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口头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但是,鉴于我国东西部、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10万元在深圳、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属于数额巨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条修改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办理抵押登记后才能认为抵押物是真实有效的,而且只有办理抵押登记后银行才能控制抵押物;借款合同虽是后来才签订的,实际上抵押合同是从合同,借款合同才是主合同,抵押合同号在借款合同中是有关联关系的,要是没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无效的.根据《》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交付给出借人占有或登记,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出借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出借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或登记的权利为财产。《物权法》第210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物权法》第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办理抵押登记后才能认为抵押物是真实有效的,而且只有办理抵押登记后银行才能控制抵押物;借款合同虽是后来才签订的,实际上抵押合同是从合同,借款合同才是主合同,抵押合同号在借款合同中是有关联关系的,要是没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无效的.根据《》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交付给出借人占有或登记,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出借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出借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或登记的权利为财产。《物权法》第210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物权法》第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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