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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3、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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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4)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5)压制批评,打击报复;(6)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7)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0)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11)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1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1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16)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二)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三)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四)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五)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六)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七)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八)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九)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十)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十一)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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