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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第九条,建筑企业资质许可证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
建筑企业资质许可,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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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险提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一、发包人应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合格的承包人;二、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项;三、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发包过程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索取其他利益。四、发包人应当依法办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5、发包人不得肢解和发包建设项目;6、发包人不得向承包人指定购买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或指定制造商和供应商。
施工单位在施工工程交付后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情况: 1、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保修不及时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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