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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只收中介费,但已知是购买儿童,也是构成拐卖罪。涉嫌拐卖犯罪,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施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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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介绍是构成了拐卖儿童罪未获得的行为的,对于这种情况也是构成了违法行为,是需要按照共犯的原则来进行处罚,司法机关可以对居间介绍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和审查后进一步进行处理。
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共分三个量刑档次:1.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2.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指拐卖妇女、儿童,具有本款所规定的八种严重情形之一,而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1、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被拐卖妇女除个别情况是出于妇女自愿以外,大多数是被欺骗和违背其意志的;而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不违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骗性。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双方自愿,特别是送养方必须是出于自愿、收养关系成立,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2、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财物具有交易的性质,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妇女、儿童的身价,且数额较高;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财物具有酬谢的性质,不是将妇女、儿童作为买卖的对象,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关系自愿成立的基础上索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3、主观目的不同。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是以获取财物作为适当的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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