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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者应用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适用本办...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在进行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规定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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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建立审核、登记、保管、借用、移交、销毁等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管理档案中所保存的原始记录、原始台帐、调查统计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依法妥善保管业务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和原始台帐。省、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中形成的调查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报告,保管期限应在1年以上。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中形成的调查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报告,保管期限应在2年以上。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涉及经济运行、行业发展的重要数据和年度报告,应当永久保存。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实施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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