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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越来越庞大和复杂的发展趋势下,越来越多的工程承包方选择把部分非主体的工程分包转让给其他团队完成。在此情况下,双方签订工程承包转让合同是...
可以。 1、建筑工程合同转让的条件 (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如果合同不存在或被宣告无效,被依法撤销、解除、转让的行为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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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越来越庞大和复杂的发展趋势下,越来越多的工程承包方选择把部分非主体的工程分包转让给其他团队完成。在此情况下,双方签订工程承包转让合同是较为稳妥的做法。工程承包转让合同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期限、工程造价与结算方式、工程质量标准和验收程序、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内容。在此需要提醒的是,承包方必须在经过发包方同意的前提下才可向第三人分包转让,且第三人必须具备相关工程的资质。第三人在签订合同后,不得再次分包。
1、建筑工程合同转让的条件 ( 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如果合同不存在或被宣告无效,被依法撤销、解除、转让的行为属无效行为,转让人应对善意的受让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2)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该协议应该是平等协商的,而且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否则,该转让行为属无效行为或可撤销行为。 ( 3)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合同转让人应征得对方同意并尽通知义务。对于按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转让合同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2、以下情形合同不得转让 (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如果是规定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或者是特定主体的合同,则合同不得转让。 (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不得转让,则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果该合同成立是由国家机关批准成立的,则该合同的转让也必须经原合同批准机关批准,如果批准机关不予批准,该合同不能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具体看情况的。 1、建筑工程合同转让的条件 (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 (2)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该协议应该是平等协商的,而且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3)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合同转让人应征得对方同意并尽通知义务。 2、以下情形合同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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