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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也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所以行政诉讼争议与民事诉讼争议很相似,容易混同。但两者产生的原因和性质则完全不同。行政诉讼争议是基于一方当事人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的诉讼,产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是基于平等地位发生的争议;而民事诉讼争议是当事人之间基于平等地位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没有隶属关系。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要注意区分两类案件的不同性质,对属于行政诉讼争议的,应告知当事人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起诉。
首先看借贷合同是否有约定管辖,有约定的只能至约定法院起诉。否则可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之中对你就近、便利的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应到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即遵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原告就应当到哪个法院起诉,案件就归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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