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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偷逃过路费冲关行为: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
1、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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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冲关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高速公路冲关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高速公路冲关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在高速公路收费站拒绝缴纳过路费,强制将车辆驶离收费站的行为称为偷逃过路费冲关行为。 2、交警部门执法时,执法人员示意车辆停车检查,驾驶员拒绝检查,擅自强行驾驶车辆离开的行为也称为通关行为。 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1、逃避过路费冲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收费公路经营者造成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拒绝交警部门执法检查的冲关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款。 当事人采取的暴力造成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伤残的,也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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