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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欠我车上10万还不上法院能否强制执行

2022-07-14
这样的做法是受保护的,以物抵债的做法可视为一种买卖做法,对价则是对应债权而支付的金钱,汽车转移占有是就已经获到了该汽车的所有权。若为保险,能够去法院诉讼,要求另一方偿还,执行阶段能够达到执行协议,法院出具内容有以物抵债的裁定书就能够去过户了。参考法条:《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托付时发奏效力,但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换、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奏效时发奏效力。《物权法解释一》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配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奏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裁判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流程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换、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买卖合同解释》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事实上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置: (一)先行受领托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托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托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托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托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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