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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教师因为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
教师开除公职的情形有两种,包括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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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教师因为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所以该教师被采取撤销教师资格,必然不能担任教师,须开除职务。但是不必然就会撤销资格,如果只是给予行政处分,那可能有保留教师职务的机会。
不予开除。根据《刑法》第32条、33条、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种类有:(一)主刑。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个体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主刑具体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二)附加刑。所谓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也称从刑。附加刑的特点是: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具体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三)专门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该刑罚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既然“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说明原判刑罚并未执行,而缓刑并不是我国刑罚种类的一种,那么在缓刑期间犯罪分子就并未服刑,而只是在接受考验。
醉驾教师开除公职条件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才会被开除公职。你在问题钟提到没有发生事故,所以不存在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不会开除开除公职,但因醉酒驾驶会被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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