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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一)合法有效,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对上市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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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发行人提供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所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股东大会就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二)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三)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限;(四)认股权证的行权期间或行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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