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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法...
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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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签字的法律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合同发生效力,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合同责任。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或者不按约定履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总公司承担。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不过也可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到的部分再由法人承担。分公司虽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但是其活动的范围仍然以总公司的活动范围为主,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所以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总公司承担。
1、分公司一般是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的,但是一般需要总公司的签字,分公司对外不承担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第三人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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