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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债型。即为索取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为索取债务采取捆绑、挟持、扣...
1、索债型即为索取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为索取债务采取捆绑、挟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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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二者都非法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都可能采用绑架的手段实施。二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绑架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绑架罪一般既有绑架的行为,又有勒索财物或者要求其他利益的行为,剥夺人身自由是绑架的当然结果;而后者一般只具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除了因索取债务的情况外,既无勒索财物的行为,也无要求其他利益的行为。 3、犯罪目的不同。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或获取其他利益为目的;而后者是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为目的。二、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以威胁方法实施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 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己经实施的。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另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某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既不应以敲诈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绑架定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欺骗威吓某人当场交出财物,而威吓的内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为内容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如威吓的内容是以揭露隐私等,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一)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二)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三)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触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拘禁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罪”范围。我国《刑法》依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将犯罪分为以下九大类,即: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犯罪行为的对象不同。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行为人既可以向被害人本人索要财物,也可以向被害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的人索要财物。由于事前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就决定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只要把“债”要回来即可,至于对象是谁就没有过多的限制。但是,索债和拘禁必须同时进行,即无论针对被害人还是被害人的近亲属,拘禁和索债必须针对的是同一个人,因为如果是不同的人的话那就会转变为绑架罪而不是非法拘禁罪。在绑架罪中,行为人只能向被害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的人勒索财物而不是针对被害人本人。这是因为绑架罪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此罪既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也侵犯了第三人的自决权,而且,如果犯罪人向本人勒索财物的话,那么就会转变为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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