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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共同债有以下几点: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下列夫妻个人债务不必由夫妻共同承担,而是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支持无抚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3)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独自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4)个人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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