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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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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所定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3、所谓上级部门,其不仅包括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且亦包括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外的对工商行政管理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如政府中的主管领导等。上级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仅包括上级部门的负责人,而且亦包括上级部门中的具体工作人员。至于强令,则是指上级部门明知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却指使、命令、要求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予以批准或登记。
1.犯了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量刑处罚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既遂。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的处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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