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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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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处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实施本罪的,属于牵连犯罪,应当按照其处罚原则选择重罪处罚,无需数罪并罚。2、本罪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特殊规定,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本罪应根据特殊法律定罪。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因果关系。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复杂,有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的过失。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行为。一般不构成本罪,属于一般工作中的错误问题,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工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注册申请、违法许可、注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2、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许可、严重损害公众利益、严重扰乱金融秩序3、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注册申请或股票发行、上市申请、违法许可、严重扰乱金融秩序3、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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