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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壁画作品,就可以约定作品创作完成后,虽然画家不是财产所有权人,但是拆的时候要注意到如何保护画家的著作权。说到美术作品和载体之间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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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例都将作者的利益与美术作品原件作了某种连接,它们或者以美术作品著作权限制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如法国立法例、美国立法例),或者直接将作者利益建立在美术作品原件之上(如日本立法例),可为我国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借鉴。然而,这些立法例各有优劣,均不够完善。 1、就法国著作权法而言,其法理清晰的权利归属划分值得称道,但仅以发表权制约物权尚不足以保障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发表权以外的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的实现,尤其是对于因所有人的原因毁损美术作品原件的情形,法国著作权法没有提供任何对应措施。 2、美国版权法虽对保存附着于建筑物上的美术作品原件作了详尽规定,但终因未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一般性条款而失之偏颇。 3、日本著作权法另辟蹊径,将著作权直接植根于美术作品原件之上,赋予著作权人以美术作品原件展览美术作品的权利,由此在著作权人与美术作品原件之间建立了强有力的纽带关系,然而这种立法例在法理逻辑上却不够严密。 4、综上所述,对于美术作品作者就美术作品原件所享有利益的保护,应同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制: ①禁止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滥用权利,保障著作权人行使发表权; ②禁止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恶意毁损美术作品原件,保障著作权人基于美术作品所享有的一切权利; ③赋予美术作品作者以追续权,鼓励创作; ④赋予美术作品作者以美术作品原件展览美术作品的权利,同时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可以要求作者支付使用费,当美术作品作者展览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展览权相冲突时,作者展览权优先。
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会约定,受托人创作完成作品后应当提供给委托人使用,而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方式使用并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实践中,认定委托作品时需要注意,如果受托人接受了委托但是没有进行创作活动,比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绘制用于装饰的油画,乙公司又将此作为工作任务交由职员丙完成,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作品就不宜认定为委托作品。丙创作的油画应作为职务作品处理。还有,如果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又存在劳动法律关系,这时委托作品容易被误认为职务作品。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委托作品的受托人从事创作是在履行与委托人达成的民事合同,通常是委托合同或者承揽合同;而职务作品的作者进行创作是为了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达的工作任务,也就是在履行作者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我国著作权法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一、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立法例都将作者的利益与美术作品原件作了某种连接,它们或者以美术作品著作权限制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如法国立法例、美国立法例),或者直接将作者利益建立在美术作品原件之上(如日本立法例),可为我国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借鉴。然而,这些立法例各有优劣,均不够完善。 1、就法国著作权法而言,其法理清晰的权利归属划分值得称道,但仅以发表权制约物权尚不足以保障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发表权以外的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的实现,尤其是对于因所有人的原因毁损美术作品原件的情形,法国著作权法没有提供任何对应措施。 2、美国版权法虽对保存附着于建筑物上的美术作品原件作了详尽规定,但终因未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一般性条款而失之偏颇。 3、日本著作权法另辟蹊径,将著作权直接植根于美术作品原件之上,赋予著作权人以美术作品原件展览美术作品的权利,由此在著作权人与美术作品原件之间建立了强有力的纽带关系,然而这种立法例在法理逻辑上却不够严密。 4、综上所述,对于美术作品作者就美术作品原件所享有利益的保护,应同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制:①禁止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滥用权利,保障著作权人行使发表权;②禁止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恶意毁损美术作品原件,保障著作权人基于美术作品所享有的一切权利;③赋予美术作品作者以追续权,鼓励创作;④赋予美术作品作者以美术作品原件展览美术作品的权利,同时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可以要求作者支付使用费,当美术作品作者展览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展览权相冲突时,作者展览权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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