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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汇票的出票人是不是汇票的债务人,票据的签发一定是基于某个基础的交易,而出票人一定是这个交易的付款义务人,出票人以票据支付履行义务,当然是...
1、汇票的出票人,工商企业需要使用商业汇票时,可成为出票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汇票付款人,即对商业汇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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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如下: (1)汇票是委托证券和信用证券,而我国票据法中的本票则是自付证券和支付证券; (2)汇票有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本票则只有二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 (3)汇票的主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 (4)汇票的出票人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本票的出票人则负绝对的付款责任; (5)汇票的付款日期有4种,即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而在我国票据法中,本票的付款日期限于见票即付; (6)汇票持票人欠缺必要的票据权利保全手续将丧失对一切前手追索权,本票持票人欠缺必要的票据权利保全手续时仅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出票人仍须负付款责任; (7)汇票的拒绝证书包括拒绝承兑证书、拒绝付款证书、拒绝交还原本证书;本票只有拒绝交还原本证书、拒绝付款证书; (8)在我国票据法上,允许发行商业汇票,但不允许发行商业本票; (9)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设有承兑制度以确定到期日和付款人的付款义务,而本票没有承兑制度,因为本票的出票人自出票行为完成即负付款责任,无须再以承兑制度确定付款责任; (10)汇票基于不同的情况,可以发生期前追索与期后追索,本票基于见票即付的性质,不可能发生期前追索,而只能是期后追索。
承兑是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时无条件支付票据记载金额的行为。票据法规定了付款人承兑的要式条件。 (1)付款人必须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承兑只能在汇票正面作出记载,不能在背面上,以免与背书人、被背书人等相混同。因为付款人是票据债务的主债务人,承担付款的责任,其地位不同于背书人、被背书人,所以应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没有“承兑”字样记载.该承兑行为不成立。 (2)付款人应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日期、记载承兑日期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一是确定付款人作出付款承诺的时间,从该时间起付款人即作为主债务人承担票据责任;二是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起算时间,即从承兑日开始按记载的付款期限来计算到期日。 (3)付款人必须在汇票正面签章,以示对承兑的汇票承担票据责任。没有付款人签章的承兑行为无效,承兑不成立。在承兑行为中,“承兑”字样的记载和付款人的签章不可缺少。如果缺少承兑日期,可以按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起延后三天视为承兑日期。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开设存款账户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必须有真正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使用商业汇票。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属于货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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