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要分情况对待,如果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还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并收取费用的,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相关法律可参考:《最高人...
要分情况对待,如果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还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并收取费用的,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互联网接入服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互联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 用户可以利用公用电话网或其它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主要有两种应用,一是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经营者等利用互联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在线应用等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二是为普通上网用户等需要上网获得相关服务的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5人已浏览
870人已浏览
1,114人已浏览
25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