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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是:(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由民政部门代表市政府公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随着全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进一步落实党和政府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通过调查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的遗属困难补助标准,决定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在城镇居住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90元,在农村居住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供养直系亲属子女、弟妹在城镇居住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0元,在农村居住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30元。此标准不再另增加地区类差比例。 二、凡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条件、范围,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三、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原渠道发放。 四、本通知自2008年元月起执行。《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适当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甘劳社发〔2002〕244号)规定的标准停止执行。
请参考如下文件: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近期,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对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照机关有关政策执行的规定,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统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 1.企业离休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的遗属; 2.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3.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人员的遗属。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若干具体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二、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即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后的基本离(退)休金和套改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之和为基数计发。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前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金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金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2006年7月1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金按归并后的口径和基本离(退)休金合计金额掌握。 (三)遗留问题的处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发。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抚恤金标准,是适应政策调整变化、保障离(退)休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单位要认真、尽快落实。 二○○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元/人月) 省直、石家庄市220 秦皇岛市210 唐山市225 承德市185 保定市190 衡水市190 沧州市190 张家口市180 邢台市180 离休人员、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因公死亡人员,其遗属在此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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