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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答复你的是因为你的朋友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法,所以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分为侦查期间一般为三个月左右,然后才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
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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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女方在恋爱期间怀孕,是原、被告的恋爱观偏差所致,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双方无合法夫妻身份,不具备我国计划生育法规所要求的合法生育条件,女方依法终止妊娠,是其义务。但是,对女方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男方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 男女之间的恋爱,是自由发生的,也是出于双方自愿之前提产生。恋爱关系本身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在恋爱过程中,受到的心理创伤,从客观角度分析难以判断对错,也难以界定过错方与受害方。同时在法律上,也并无恋爱不成即是由于对方的侵害所造成之定论。因此,法律不承认恋爱关系中断时,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或青春损失费,在我国民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中也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恋爱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两性关系,通常情况下,只要不是在被强迫情形下所发生的,均属于双方自愿、自主,无法给予孰对孰错之判断。对于具有完全民事法律之行为的成年人而言,此行为并不属于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之行为,一方自然无权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失赔偿”。同样,因为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鉴于生理因素和自然现象,导致女方怀孕也不能证明是女方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恋爱期间怀孕,虽然会给女当事人的身心带来明显的变化和影响,但是从法律角度判断,并不具备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
你们之间属于非婚同居,他可能由于某种精神原因。他本人也许就没有想过改掉自己的某些习惯。你也许属于被害人之一。孩子最好不要让他出生,第一,爸爸不会因为他的出生改掉自己的习惯;第二,孩子生活在单亲家庭,心理上存在很多阴影,现在还有时间决定不让孩子痛苦。第三,现在单亲家庭的孩子属于违法犯罪的重灾区。 长痛不如短痛,不要让孩子一出生给你和他带来终身的麻烦。
你姐在网上认识的男子在网上造谣说他和你姐发生过关系,还说了很多恶心的话语,而且直接在你姐夫的留言里也这样说。后来甚至直来到姐姐婆婆家,和她婆婆说了一大堆坏话,说我姐怎么怎么不好,这个男子无端造谣生事,损害你姐的名誉,可以起诉他侵权。 你姐和姐夫现在是同居关系,如果两人真的要分开,涉及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两个问题,孩子应该由你姐抚养,姐夫出抚养费。财产协商处理,不行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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