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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结束,只要没有违反规定就应当退回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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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法院作出判决后,取保候审即结束。取保候审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解除取保候审时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必须出具“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被告人或者他们的亲属凭“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直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不必在找公安机关。 凭“有关法律文书”也可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有关法律文书”是指能够证明案件已经结束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 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确保保证金的退还。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案件侦查等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各项之规定,则保证金会被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是否没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无关。 3、综上,保证金的退还日期是在解除取保候审的时候,而取保候审到期,并不一定意味着解除了取保候审,有可能再次取保候审。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到期后,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被没收保证金的,保证金应该退还。 2、如没有退还保证金就让当事人出具退还保证金的收条的,属于违规操作,当事人仍可以继续要求退还保证金。如果经办人员不肯退的,当事人应该先设法收集证据,之后再向其单位领导或上级单位进行投诉、举报。《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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