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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被捕罪犯不予收监的原因有哪些?

2021-11-20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不予收监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有前款第二项规定,可暂予监外执行。第十六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未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接受监狱;上述文件不完整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或者纠正;对于可能导致监禁的,不予监禁。第十七条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刑罚的罪犯进行体检。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监禁:(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对于前款所列暂不的罪犯,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六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更正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六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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