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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县级以下(不包括...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确定对某个行政违法行为应由哪一级或者哪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法律制度。行政处罚的管辖权与行政处罚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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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管辖权。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简称为:属地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管辖权从以下三个方面确定:1。级别管辖。所谓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层次的行政机关在管辖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方面的分工和权限。行政处罚案件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辖。二、区域管辖。区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在同级行政处罚机关之间处理违法行为的分工和权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文确定了行政处罚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所谓违法行为发生地,也称为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和发现地。当前,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对管辖原则的特殊规定主要包括:(1)由违法者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2)由首先查处的行政机关管辖。三、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时,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的管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一旦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被指定管辖的机关必须遵守。
1、一般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 (1)《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法院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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