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向区政府要求信息公开区政府应该遵循的原则有: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回答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的问题,不予公开的情形 1.信息不存在。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告能够提供政府信息系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2.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开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3.隐私保护。行政机关认为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4.恶意申请。同一申请人向同一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5.利益关联性审查。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6.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7.现有信息。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 8.档案信息。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9.属于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可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网站、公报、年鉴、公开出版物)
银监会公开政府信息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正、公平、便民; (二)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保守国家秘密。银监会的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3人已浏览
187人已浏览
1,916人已浏览
1,48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