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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超期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采取强制羁押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称之超期羁押。拘留羁押期限在公安机关最长37天...
关于刑事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的问题, 一、拘留、逮捕后讯问违法嫌疑人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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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时间规定是:拘留期间羁押最长期限为37天,不得超期;被捕期间羁押最长期限为7个月,不得超期;两者合并羁押最长期限为8个月零7天,不得超期。
一、拘留、逮捕后,询问违法嫌疑人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询问被拘留的人。在发现不应拘留的情况下,应立即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如果需要逮捕证据不足,可以等待审查或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必须在人民检察批准逮捕的人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提问。如果发现不该逮捕,应及时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而根据新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但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如果没有强制召唤,就不能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提问。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三,刑事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批的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于逃跑犯罪、多次犯罪、组织犯罪的重大嫌疑犯,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天。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的7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拘留最长不得超过14天。四、侦查阶段逮捕后的拘留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嫌疑犯逮捕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这是调查阶段拘留期的一般规定。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了可以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和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主要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第127条规定情形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分别再延长二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五、审查起诉阶段的拘留期限审查起诉阶段的拘留期限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取保候审起诉中变更管辖的,从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算取保候审起诉期限。取保候审起诉中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每次补充侦查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六、人民法院审理阶段的拘留期限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的拘留期限为一个月,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况之一,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调查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人民法院二审案件拘留期限为一个月,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第一百五十六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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