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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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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的认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技术秘密成果所有权的认定方式: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认所有权。但是,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确认,仍不能确认的,在专利授权之前,当事人有权使用和转让。
根据《》第341条,当事人对委托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没有约定权益归属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根据《技术合同解释》第20条,在您追认之前,他们之间的转让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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