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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不是个人偶然所得税。个人偶然所得税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向纳税人征收的税款。征税对象主要是个人获奖、中奖、中奖等...
兼职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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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兼职律师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兼职律师从律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由律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税款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按全部应税所得直接确定适用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律师特殊的征税及费用扣除规定 法律事务服务报酬的缴税方式有所改变: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收入,原“149号文件”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根据律所财务管理的现状,“53号公告”规定,从2013年开始,所有律师取得的上述收入应与其从律所取得的其他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律师的税负。 符合条件的培训费可扣除:考虑到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每年参加业务培训有强制要求,“53号公告”规定,从2013年开始,所有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作为费用据实扣除。但律师自行参加的培训以及与律师业务无关的培训产生的费用不适用该规定。 其他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律所雇请其他雇员的缴税规定:律所的行政辅助人员等其他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个人聘请人员的缴税规定: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取得报酬者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申报的相关规定 出资律师从律所取得的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由律所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需要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该企业可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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