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3.让与人与...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3.让与人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什么是债的变更债的变更,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主体,而仅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二、债的变更条件有哪些按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合同法规,债的变更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原已存在债的关系。债的变更建立在原来存在的债的关系的基础上,而由当事人对其部分内容加以改变,作为履行根据。如果原来没有存在债的关系,而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成立债的关系,则为债的发生而非债的变更。第二,原存的债的关系及变更后的债的关系应为有效。所谓变更后的债的关系应为有效,指债的变更须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且变更后的债的内容应为有效。第三,须有债的内容的变更。我国法律规定,凡属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可成立债的变更。所谓债的内容变更包括: 1、标的种类的变更,如在买卖合同中变更标的物种类; 2、标的数量的变化; 3、标的物品质,规格的变更; 4、债的性质的变更,如买卖变为租赁,合同之债在一方违约后变更为损害赔偿之债; 5、期限的变更; 6、履行地、履行方式的改变; 7、结算方式的改变; 8、所附条件的增加或除去。另外,债的担保,违约金等的改变也包括在内。第四,债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及法院判决。债的变更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债发生变更,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变更为赔偿对方损失的义务。二是依法院的裁判而变更,如对于可撤消合同,可请求法院作出为变更合同内容的裁判。又如依《民法通则》第108条的规定,暂时无力偿还的债务,法院可以裁决分期偿还。三是由债的双方当事人成立变更债的协议,这是最常见的变更债的方式,须债的双方当事人就债的变更达成合意。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当送达对方当事人。
以下就是法人变更的条件 1、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注册资本变更: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 (4)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暂住证(指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 (6)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3人已浏览
163人已浏览
180人已浏览
10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