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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姐姐砍了三刀被判刑

2022-02-27
我姐在浙江乐清一酒店上班。因为两酒店之间的竟争,另一酒店的儿子或亲戚来到我姐打工的酒店打人,把我姐砍了三刀其中一刀砍断大腿骨和大部分经(基本上判定会残费),一刀砍到屁股,一刀砍在腰间,目前还在医院接受治疗。其中伤人的犯人已知道,但公安人员并没有抓他。现伤人犯人的家人请求私了。我想知道的是:这种事件犯人最高可以判几年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他们可以得到什么样的处罚。大家给我回答。《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果是轻微伤,则在法律上属于可自诉案件,是否提起刑事诉讼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主动权在你方手中,此种情况下,可与对方“私了”。但如果是造成被害人死亡或重伤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则是公诉案件。我国法律已将公诉案件的起诉权赋予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的起诉权是重要的司法权,属于公权力;私人无权行使,就谈不上“私了”。如果公诉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已自行“私了”,检察仍然可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进行审判。公诉案件“私了”行为是违法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此种情况下即不可与对方私了,你应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你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原因。如果不服,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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