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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
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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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犯非法拘禁罪如何判刑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所造成的后果,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特殊情节或严重后果的,会加重处罚;二是看主体,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该罪,也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殴打侮辱,另一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些案件是被拘禁人犯了很大的错误,行为人出于愤怒拘留一两个小时,其社会危害应该说不是很大。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此类行为人,打击面过宽。此外,1999年9月1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24小时以上的。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非法拘禁他人,并进行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4、非法拘禁,造成残疾、死亡和精神障碍。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人员非法拘禁明知是无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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