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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方式有当事人设立担保物权,债权人行使其撤销权,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等,当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的方式无偿处分其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
请问债务的保全方法如下: 担保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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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明确规定了债权保全的法律关系。那么我们可以采取什么样的债权保全方法呢?债务的保全方法 债务关系成立后,债务人有义务履行债务,其全部财产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上称为责任财产。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责任财产的手段称为保全。债务保全有两种形式:1。代位权,即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2、撤销权,即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这种情况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请问债的保全方式具体如下: 一、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二、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请问债的保全方式具体如下: 一、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二、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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