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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代理权限包括哪些

2024-08-24
有关委托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对于委托人仅记载“一般授权”而没有明确列举代理权限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范围,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然而,根据对前述《意见》第69条规定的反面推论,似可理解为在此情况下,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除“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这6项诉讼权利以外的所有其他诉讼权利。 如果委托人希望对前述6项权利以外的其他诉讼权利的范围作出限定,则其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写明委托代理人享有的一般代理的具体权限,否则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便视为包括前述6项诉讼权利以外的所有其他诉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收集提供证据、代为参加法庭辩论、质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n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n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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