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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查询婚姻信息只能由个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到民政部门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处有义务向需要查档的婚姻当事人出具相关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个人查询婚姻信息只能由个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到民政部门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处有义务向需要查档的婚姻当事人出具相关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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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以下个人和部门可以查询婚姻登记信息:(一)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由公证机关公证;(二)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凭单位介绍信查阅婚姻登记档案;(3)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4)当事人的监护人和近亲属在符合一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可以查询当事人的婚姻信息。
由于婚姻登记信息是个人隐私,一般个人不允许查询他人的婚姻登记信心 只有婚姻当事人凭合法身份证到当地民政局,才能查阅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如档案已移交其他部门或档案馆,民政局将通知婚姻当事人到移交部门或档案馆查询。下列相关人员也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查询:(1)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有权因工作需要查询他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这些执法部门还需要出示单位出具的行政执法证明,以查询他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否则无权查询他人的婚姻登记档案。(2)律师或其他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到当地民政局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律师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受理诉讼委托的过程中,只有持有当地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有效证件,才能查询他人的婚姻登记档案。(3)婚姻当事人的直系亲属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持有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证明材料,才能查询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一般个人很难查询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因为这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因此,如果您想查询他人或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最好先咨询当地民政局。
个人查询婚姻信息只能由个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到民政部门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处有义务向需要查档的婚姻当事人出具相关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告知其档案存放地。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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