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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诉讼程序弥补行政合同双方实体权利的不对等有什么规定

2022-10-13
1.行政合同的性质导致合同双方地位的不平等,行政合同相对人在合同缔结伊始除了要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还要承担行政机关因为行政优益权给自己带来的风险。鉴于行政合同相对人在合同缔结以及履行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围绕行政合同发生的争议不应该通过民事上的诉讼程序救济,更应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 2.行政诉讼是为解决不平等主体的民与官之间的争议设立的救济机制,为体现公平,在举证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而不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设计,有利于侧重保护原告一方的利益,通过程序上的设计弥补行政合同双方在实体权利以及地位上的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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