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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的时限规定有哪些?

2023-06-12
(1)产品“三包”的维权时限规定:“三包产品”是指在“三包”的有效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等问题,消费者享有的服务。这类产品的“三包”期限,不是从出厂之时计算,而是从销售之日计算,即从产品的销售发票的日期开始计算。(2)“换货”的时限规定:“换货”是指产品出售后,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性能性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要求换同一产品的行为,提出这种要求,一般规定是在产品售出7日内或经3次修理仍不能解决问题,在符合上述条件时提出“换货”要求,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服务。(3)“修理”的时限规定:在“三包”的有效期限内,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修理的,如果是因生产厂家未提供零配件而导致修理人在90天内未修理或者未修复的,修理人应在保修的修理状况中写明,消费者凭此记录要求销售人调换同类产品;如果是修理人自己造成的,修理期限超过30天的,应由修理人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类产品,并承担费用。(4)消费者的诉讼时效:因产品缺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期为2年。时效的计算:①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计算;②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并确诊的,从确诊之日起计算。(5)申请执行的期限:指责任经有资质部门确定后而不能执行,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期限。①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②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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