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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的界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警后,应当指令就近的公安消防队赶赴现场;接到指令的公安消防队必须立即赶赴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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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三)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四)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五)装修住宅符合防火要求;(六)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相应的防火、报警、灭火和逃生救生方法;(七)对未成年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或者配备防火负责人统一管理消防工作;(二)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三)设置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四)不得在高层建筑周边和扑救场地上空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设施设备;(五)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配件、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的;(二)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和设置广告牌、防盗等设施,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三)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的。个人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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