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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守所在释放被羁押人之后,拒不归还私人物品的,属于违法行为;对于被羁押人的合法财物,必须予以返还。 2、《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被羁...
1、看守所在释放被羁押人之后,拒不归还私人物品的,属于违法行为;对于被羁押人的合法财物,必须予以返还。 2、《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被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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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守所在释放被羁押人之后,拒不归还私人物品的,属于违法行为;对于被羁押人的合法财物,必须予以返还。《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被羁押人出所时,当面点清发还代为保存的财物,由本人在《财物保管登记表》(存根)上签字捺印,并收回其存留的《财物保管登记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看守所在被羁押人出所的时候,要进行出所登记,在《收押人犯登记表》里写明出所凭证、时间和所去地点。被羁押人出所时,当面点清发还代为保存的财物,由本人在《财物保管登记表》(存根)上签字捺印,并收回其存留的《财物保管登记表》。
看守所不归还私人物品是违法的。看守所是指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尚未作出司法判决,用于暂时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的机关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拘留所执行。
看守所不归还私人物品是违法的。看守所被拘留人出所时,看守所应当当当面清发并代为保存的财产,不得无故扣留私人物品。 拘留所不归还的,拘留人可以向上级机关、人民检察机关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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